外国语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作者:时间:2022-08-27点击数:

外国语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 作的意见》《安庆师范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等政策文件,特制定本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学院党委会会议。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研究决定有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研究决定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 部署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 项;

2.研究决定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3.研究决定学院所属机构以及教学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和其他学术、咨询、协调组织的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

4.研究决定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制定和执行听取单笔 3000 (含50000元(不含拟支出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临时紧急性的支出可在事后及时报告;研究决定单笔 50000 元(含)及以上大额资金使用;研究决定接受大额捐赠等重要事项;

5.研究决定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基本建设 和基建修缮等重要事项;

6.研究决定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7.研究决定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8.研究决定各类行政审批及后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9.研究决定维护安全、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第五条 研究决定有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1.研究决定教师引进、培养教学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2.研究决定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改革和二次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3.研究决定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4.研究决定教职员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第六条 研究决定有关人才培养的事项

1.研究决定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培养项目的设立和终止等重要事项;

2.研究决定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3.研究决定学生学籍管理,招生、毕业、就业创业、奖惩、困难学生帮扶、研究生导师遴选等重要事项。

4.研究决定学生学年总评、表彰奖励、奖助学金评定中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研究决定有关教研、科研平台建设管理的事项

1.研究决定教研平台、教研团队建设、教研项目申报和教研经费使用管理、教研成果转化、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2.研究决定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申报和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科研成果转化、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研究决定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研究决定教学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和其他学术、咨询、协调类组织章程、工作规则组成人员和负责人任免等重要事项。

第十条 研究决定学院表彰和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 等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研究决定学院安全工作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 经书记、院长协商同意可以随时召开。根据议题内容和岗位职责由书记或院长主持会议。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或纪检委员,院长、副院长等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书记、院长须同时参会,一方因故不能参会须经不能参会方同意 并就议题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方能开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

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到会。分管领导缺席,非特殊情况,一般不讨论其分管的议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根据议题需要,由书记、院长协商确定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书记、院长协商确定。对重要议题书记、院长应在会前互相沟通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书记、院长和党政联席会议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涉及教学科研、人才引进和学科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的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会议召开时间、 议题等相关材料应提前送达有关参会人员。党政联席会议按既定 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书记、院长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会议主持人应最后表态。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 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书记、院长 或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依据相关规定临机处置,事后应及 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 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 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 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做好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印会议纪要和材料归档等工作。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学院应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定或决议,任何个人无 权改变,应及时执行。个人应服从并认真执行会议决定。对执行不力的,应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 整的,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十五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

第二十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外国语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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