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学院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安庆师范大学学院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学校党委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把好政治关,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条 学院党委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对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院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研究决定有关党的建设事项:
1.研究决定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学校党委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2.研究决定落实党员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3.研究决定党建方面的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4.研究决定加强学院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和党委自身建设重要事项;
5.研究决定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重要事项,讨论决定党员年度发展计划、预备党员发展和转正;
6.研究决定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
巡察、综合督查和专项检查整改工作重要事项;
7.研究决定学院党内表彰、奖惩和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8.研究决定党费、党建经费单笔3000元(含)以上项目使用事项。
第五条 研究决定有关干部队伍建设事项:
1.研究决定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有关事项;
2.按照学校党委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学院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事项;研究决定所属机构、单位内聘负责人的任免;
3.研究决定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研究决定党支部书记、党务工作人员和辅导员、班主任配备、管理等重要事项;
5.研究决定学生工作委员会章程、实施细则和组成人员。
第六条 研究决定学院宣传思想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民族宗教和稳定、保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讨论安全工作重要事项。
第七条 研究决定学院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研究决定人才的政治把关、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研究决定学院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研究决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其他需要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涉及办学方向、人才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应由学院党委会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主要包括:
(一)有关办学方向事项
1.研究讨论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等重要事项,研究讨论学院事业发展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
2.研究讨论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教材编写选用、课程建设等重要事项。
(二)有关人才队伍建设事项
1.研究讨论人才工作规划、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2.研究讨论教师引进、培养和教学、科研团队建设以及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三)有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事项
1.研究讨论学院教职员工奖惩事项和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2.研究讨论教职员工的聘用、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调动、离职事项,研究讨论学院薪酬制度改革、二次分配方案制定等重要事项;
3.研究讨论学生学年总评、国家奖学金评选、评优表彰、记过以上处理处分等事关学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四)其他有关事项
1.研究讨论学院教学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和其他学术、咨询、协调组织的章程、工作规则;研究讨论上述组织负责人建议人选等重要事项;
2.研究讨论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3.其他应由学院党委会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学院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学院党委书记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又确有重要问题或事项需要研究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会出席成员为学院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事先向书记请假。
第十五条 不是党委委员的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根据议题列席会议,不是党委委员的组织员一般应列席会议。根据需要,书记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会议题由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确定。涉及本细则第十二条中的议题事项,书记应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书记、院长和相关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会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教职工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征求相关教师党支部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相关教师或学生党支部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干部工作议题,应充分听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会议题一般一事一报。会议召开时间、议题等相关材料应提前送达有关参会人员。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会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书记应最后表态。
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和预备党员发展、转正时,应逐人表决。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学院党委会决策的,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学院党委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委会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会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或决定,应及时向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或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适合公开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做好学院党委会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印会议纪要和材料归档等工作。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相关委员或相关负责人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及时向学院党委会汇报。学院党委应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党委会决定的事项,应及时执行。个人必须服从并认真执行组织决定;对执行不力的,应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提交学院党委会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十六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外国语学院党委会议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