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外语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安庆市外语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安庆市关心支持和热爱外语工作的人员和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整合资源,充分发挥我市外语人才专业优势和整体优势,本着“学习交流,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原则,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和外语人才培训等工作,增进国内和国际交往,并为外语兴趣爱好者创造良好的外语学习环境和交流平台,为安庆经济、文化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安庆市科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庆市民政局,本会接受市科协的业务指导和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安庆市_________。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外语学术交流;
(二)普及外语知识;
(三)培训外语人才;
(四)承接有关外语的笔计和口译任务;
(五)提供外语咨询服务;
(六)编辑出版外语学术期刊和科普读物,评选表彰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七)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八)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九)表彰优秀会员;
(十)举办为会员自身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是本会组织的主体。
(一)个人会员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外语专业毕业生,在科研、文教、生产、外事、外经贸、旅游等部门从事外语工作三年以上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外语工作的有关部门的组织管理干部和领导干部;外籍学者按有关规定吸收为名誉会员。
(二)单位会员
具有一定数量的外语工作者,并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相关企事业单位。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活动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三)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工作安排;
(三)积极参与学会组织的活动、
(四)维护学会秩序和学会形象;
(五)努力提高自身外语水平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安庆市科协审查并经安庆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正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聘任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
(十)选举常务理事会;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正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安庆市科协审查并经安庆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正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正副理事会、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安庆市科协审查并经安庆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依法获得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安庆市民政局和安庆市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人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安庆市科协审查同意,并经安庆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安庆市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安庆市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安庆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安庆市科协和安庆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12月1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庆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