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语学院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办法

作者:时间:2022-08-22点击数:

外国语学院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安庆师范大学关于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外国语学院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切实提升教师师德素养,提高学校师德建设成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准则,建立和完善教育、宣传、监督、考核和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工作机制,引导我院教师自尊自强自律,做学生敬仰爱戴的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全面提升我院教师思想政治素质、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水平,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第三条 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价值引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教师崇德修身的基本遵循,促进教师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找准价值追求、道德实践与学校教师思想的共鸣点,增强师德建设的针对性和贴近性,培育教师高尚道德情操;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教师发展诉求和价值愿望,激发教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改进创新,不断探索新时期师德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善于运用符合高校教师接受习惯和行为特点的方式方法,不断增强学校师德建设的实效性。

第四条 教师要积极发挥自身师德建设主动性和自觉性,重视和加强师德自我教育,通过自主学习、自我反思、自我改进,将师德规范转化为稳定的内在信念和行为品质。教师要增强职业自尊,珍惜教师荣誉,自觉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将师德修养自觉纳入职业生涯规划,在个人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实践活动中自觉恪守师德规范,注重内省,内化品行,不断提升师德践行能力,积极养成师德自律习惯。

第五条 进一步创新师德教育理念、模式和手段,结合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教职工文体活动和政治学习,将师德教育融入教师的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切实增强师德教育实效。鼓励广大教师积极参与社会调查、学习考察、挂职锻炼、志愿服务等实践活动,在实践中感受国家发展的脉搏,增强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主动提升师德素养。

第六条 培育和宣传师德典型,组织参与国家、安徽省、安庆师范大学师德先进典型推荐评选活动,认真落实学校开展的“最美老师”等评选活动,组织师德示范典型先进事迹报告会、师德建设经验交流会,展现师德示范典型的良好师德师风,为学院师德建设提供正能量,感染激励广大教师自觉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争当师德建设先进典型。

第七条 教师师德考核是教师年度考核评定的首要内容。考核结果是年度考核、绩效考核和聘期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认定、职务评审、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师德考核要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体现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九条 在新教师选聘中,坚持职业素质和品德修养综合考核,把政治素质、道德修养、品行表现作为重要考察内容,确保选聘教师政治方向正确、道德品质优秀、业务素质精良。

第十条 重视和发挥师德监督在学院教育质量督导评估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完院系领导和教师同行听课制度、教学督导制度、学生评教制度、社会监督制度,动员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面共同参与,构建学院内外各界广泛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院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党群组织、工会等部门在师德师风、学术规范、教书育人等方面的监督作用,及时、全面了解教师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状况,全方位加强和完善师德监督。

第十二条 通过建立师德信息平台、设立师德监督邮箱、组织召开专题座谈会等方式,搭建沟通交流平台,及时掌握师德建设动态,及时纠正不良倾向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 加强师德舆情搜集整理,定期开展全院师德状况调查,研究和改进师德建设举措,建立师德舆情快速反应机制,积极应对学院师德建设中出现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确保师德舆论正确导向。

第十四条 对遵守教师岗位职责要求和职业规范、师德表现突出、教育教学效果优良的优秀教师进行表彰奖励。将教师师德师风表现作为评奖评优的前提条件,在教师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聘用、教学名师遴选等各类高层次人才评选中,对同等条件下师德师风表现优秀者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 严肃处理师德失范行为,对师德失范行为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凡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在教师职务晋升、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等环节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

第十六条 学院成立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小组,负责学院师德建设,统筹协调相关工作,研究解决师德建设的重大问题。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担任主任,各系部负责人担任成员。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外国语学院党委负责解释,自2022 89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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